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大了对网络销售药品的规范力度,明确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多名委员对此提出了修改意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建议这个问题再斟酌一下。”委员吴恒说,“因为处方药前提是要有医生处方。随着‘互联网+’的深入,网上医疗诊断也将日益成熟,更多进入到人们的生活,因此处方药在网上销售也是可行的。所以,这里先不要完全封死,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不能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是不是改成‘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行为的监管’?”。
委员刘玉亭则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那么通过自营的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是不是就允许?建议对网络销售处方药再充分论证,好好研究,从严监管”。
委员江小涓认为,上述条款含义不清。“2018年国务院通过了2个文件,一个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利用第三方平台合法销售药品,支持发展和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基本精神是持有处方,才能让第三方配送。所以这一条如果不当解读的话,会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带来影响,而且‘直接’一词含义的确不清楚。建议加几个字,改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未持有处方时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委员姒健敏也表示,“现在网络药品销售已经普遍开展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很好的,有几个方面解决了不少问题:一是配合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必须有网络药品经营销售相配合才能完成,这项工作已经在展开并已取得很大作用。二是紧缺的一些药品或者是不太常用的药品,价廉物美的药品网上都有供应,而医院因为一些招标、投标等区域和行政的关系没有这些药,但通过网络很容易调剂采购到,病人可以及时地享受到这些治疗处方药品。三是网络的管理更加容易,且具有大数据的支持以后,对于今后的招投标、采购监督和国家商业谈判,药价的公开、防止腐败都有极大好处”。
“当然,有一些药品网络上是应该禁止的”,姒健敏说,比如麻醉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因为涉及到特殊的管制,法律上必须禁止,建议明确“网络禁售麻醉品、精神类和生物制剂类药品”,取消“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规定,“是不是药监局为了沿用过去陈旧的管理制度,不方便监管思考加了这一条?这与现实和发展极不相符,包括互联网医疗、网上远程医疗、已经普遍展开的网络销售处方药,这一款应当删除或者规定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依据执业医师电子处方或上传的处方审核售药,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电子处方或者是上传的处方留存两年备查’。”委员郑功成也建议制定网络售药“负面清单”。他表示,上述条款“争议很大,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禁售是比较好的,但从方便的角度来讲,禁售又没道理,现在网络消费太普遍了,这涉及到数以亿计的人,既要安全又要方便才是最优的选择。如果在法律中如此一刀切地规定不允许在网上销售处方药,确实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发展要求和互联网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方便的趋势。建议删掉这一款。理由是,法律不要作出一刀切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也比现在法律上禁止要好。我是赞成应允许网络销售的,这是方便老百姓的必要举措,但要开负面清单,有些药物如麻醉类等可以禁止在网络平台销售,但治感冒等病的药物则应全面放开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