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23日分组审议草案时,委员乌日图建议“药品价格调查制度”入法。
乌日图表示,“药品价格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看病贵的重要因素。国家对药品不实行政府定价并不代表不应该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现在的表述是‘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我觉得‘必要’还不够强,应该改为‘应当建立药品成本价格调查制度’”。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提出,“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应修改为“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应当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因为现在有些短缺药品存在药价虚高的情况。以前都说医疗机构15%的药品加成造成药价虚高,现在经过公立医院改革,全面取消了医疗机构的加成,但是现在仍然存在药价虚高的情况。所以建议药品申报上市时对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规定流通环节的合理价格,避免虚高”。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则认为,“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应改为“依法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必要时’这里表述可能会使药品监管部门偶尔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由此就无法充分了解数量庞大的药品成本,价格监管就缺乏科学根据,难以起到实效,很可能就成为一种摆设。药品价格虚高仍然有市场。调查价格只是必要时偶尔进行,必将为药企带来寻租空间,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