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点洞察

继日系多家零部件公司遭受反垄断处罚之后,韩系企业韩泰轮胎也因与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在劫难逃。昨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发布了韩泰轮胎遭到上海市物价局重罚的决定。

针对韩泰轮胎的查处情况,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反垄断执法是加强市场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常态性工作。经查,2012-2013年,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轮胎”)在销售卡车、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相关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韩泰轮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针对韩泰轮胎的处罚结果,上海市物价局表示,2012-2013年,韩泰轮胎在销售卡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特约经销合同书》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以终止合同或扣除市场规范保证金作为违反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处罚措施。在实际经营中,为确保经销商执行合同规定的最低转售价格,韩泰轮胎向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市场规范保证金,制定了包含最低批发价的指导价格表以及市场规范公函,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销售产品。

这样的手段在业内被称为“纵向价格垄断”,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明确禁止限制竞争效果非常明显的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并指出,纵向价格限制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在维持高价、促进横向与纵向共谋、削弱品牌间竞争和品牌内竞争、排斥竞争者等方面。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纵向协议伤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她举例说明:“比如我是韩泰轮胎的生产商,一个韩泰轮胎的出厂价比如是1000块钱,我现在给销售商规定了销售一个韩泰轮胎最低价格是2000块,也就是说销售商每个轮胎可以赚1000块钱,利润幅度是非常大的。但是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那么销售商之间因为竞争,消费者可能得到一个价格比较便宜的产品,现在因为实行了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显然是不利的。”

据悉,目前汽车生产厂家对经销商的多种限制行为,正是由于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经销商的管制力度。近期《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更好地平衡厂商关系,令经销商能更自由地开展营销工作。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从目前来看,厂商对经销商整车或零配件限价是行业内的普遍问题,对于反垄断来说,保证规则的公平性是重点。如何公平执法,对于行业内所有企业一视同仁,是未来《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重点。

不过,值得一提是,据新京报报道,韩泰轮胎垄断被处罚消息一出,有网友表示处罚力度太轻,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不够。有网友评论称:“毛毛雨,能起什么作用?”还有网友调侃道:“违法成本有点低吧?葱蒜价格都大涨了,罚二百万也就是一小推车切糕的成本!”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新京报了解,韩泰轮胎在调查前已主动停止部分违法行为,在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部分证据,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市场规范保证金,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最终,上海市物价局依法责令韩泰轮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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