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4月11日讯 或许在大多数药店从业者心底还存有一丝侥幸——在不久的将来可以分享到处方外流的政策红利,可以分羹理论上逾万亿的处方药市场增量。但事实上,似乎触手可及的处方外流却始终遥不可及。尽管药店从业者穷尽智慧搭建处方流转的“通路”,竭尽所能筹备处方外流的充要条件,但理想与现实之间却依然存在着不可跨越的天堑。
01 “慢病长处方”
“慢病长处方”制度由来已久,目前已在湖北、山西、上海、浙江、西安等多地施行,并有全国推广之势。在“慢病长处方”覆盖地区,经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可在实体医疗机构一次性开具1-12周不等的相关药品。
理论上,手持处方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自由选择购药途径,满足处方外流的外部特征。但理论≠实践,以下因素在现实中深切影响慢性病患者购买决策:
(1)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医患地位天然不对等,使得医生对患者产生强干预性,患者对医生产生强依赖感,医患之间与生俱来的高粘性不断演化升级为“看病难”的社会现实。
(2)医药之间品种衔接难。药品供应企业长期采取的排他性渠道策略,使得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间具有渠道壁垒,形成二者供应品种错位的事实。慢性病患者在“首诊效应”的作用下往往具有明确的购买标的和价格参照,药店目前尚不健全的处方药供应链体系还足以完全承接“外流处方”。
(3)医保政策不平等。绝大比例社会药店不能享受(相对医疗机构)绝对平等或相对平等的医保待遇,阻碍慢性病患者完成最终购买行为。
种种因素作用下,使得慢病长处方制度“看上去很美”,却并不能给药店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相反,慢性病患者在遭遇“闭门羹”后,会在心智中降低药店的权重,这无疑是一种恶性循环。
02 DTP药房
不可否认,在医保支付制度的强烈作用下,大部分高值药品、新特药品最终在社会药店成交。但DTP药房毕竟具有极高的准入门槛:第一,需要强大的供应链整合能力,高值药品、新特药品供应企业大都采取排他的市场策略,前置性地淘汰了绝大比例社会药店。第二,需要高企的经营成本。就目前来看,DTP药房大多集中在大型医疗机构周边,高昂的房租成本以及“有价无市”的供求状况,令部分从业者只能望之兴叹。
目前绝大多数DTP药房资源均掌握在“大玩家”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DTP药房只能是极少数人的福利,不具有大规模复制的可操作性。这一特性决定,DTP药房只能是处方外流的“毛细血管”,而不可能是“主干动脉”。
而且,从本质上讲,在医疗机构与DTP药房之间实现的处方外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处方外流,而只是药品供应企业作用下的处方定向流转。换言之,药品供应企业“购买处方”,是实现处方流转的必要条件,在国家明令禁止自费药房、药房托管以及高压打击医药商业贿赂的背景下,现行的“通路”是否会出现梗塞犹未可知。
03 处方共享平台
处方共享平台被认为是实现处方外流的终极解决方案,市场上也相继出现了“梧州模式”、“福州模式”等典型案例。这些试点方案实现了逻辑的通顺性,以电子处方形式推倒了医疗机构的围墙,但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阻碍处方外流的种种问题。
处方共享平台实现了医疗、医药、医保的部分联动,聚合了医院、药店、患者等利益主体,对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促进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尚未实现模式设计与社会基础、配套政策、分配制度的有效衔接,处方外流仅建立在“假想前提”之下。
04 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在慢性病、常见病复诊方面的作用被法律明确认可,其处方“生产中心”的作用,被认为是解决社会药店处方药销售的重要方法。对此我们不置可否,但需要思考的是,互联网医院产出的处方是否等价于外流处方?
恐怕未必。互联网医院被法律分割为两大阵营,但无论是实体医院自建或共建的互联网医院,抑或是第三平台筹建的互联网医院,都未在实质上分流实体医院的存量处方(实体医院的就诊量有增无减)。
换句话讲, 互联网医院只是医药之间建立一个侧枝循环,就目前来看,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院之间平行发展,互联网医院的处方供给能力取决于政策的扶持力度与患者的认可程度,而与实体医院无关。互联网医院对应的是增量市场,并未对实体医院的存量市场产生根本影响。
从现实来看,国家医保局主导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改革,辅以相关部门的种种关联政策,倒逼部分处方药从院内市场流向院外市场,但随之而来的、至少目前无解的问题是,处方药先于处方流入院外市场,业界宣扬的“处方外流”本质上只是“处方药外流”,二者具有迥异的意义。
而且,医改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国家医保局升级为“超级医保局”后,以“降费”为关键词牵引政策体系变革,如果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等方案能够有效缓解“看病贵”问题,处方外流的战略地位是否会下调、处方外流的推进进程是否会放缓?